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9财保3号
申请人:保定市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富强大街北侧、106国道绕城东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5768688X0。
法定代表人:张学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印,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献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建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109631017X。
申请人保定市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9528.7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2129528.77元)。申请人保定市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9528.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志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