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679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建设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宋书坤。
被告:河间市宏鑫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黎民居乡孙屯村。
法定代表人:安艳松。
原告***与被告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宏鑫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