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异1125号
本院依据(2019)京0108民初417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瑞泰玺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玺同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同公司申请追加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同公司述称,其与中外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417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外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中外建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实缴资本10300万元元人民币,共3个股东。其中中国建筑公司认缴出资1030万元,实缴出资1030万元。但中外建公司在对外公示的2016年、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年报中,关于股东出资信息显示前后矛盾。中外建集团公司是否真实的履行了出资义务存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请求追加中外建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外建公司工商档案信息显示该公司2010年改制成立,注册资本10300万元。其中中国建筑公司认缴出资1030万元,并有相应的验资报告证明,其已经实际缴付出资。2021年7月8日,中外建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档案中显示中国建筑公司认缴出资仍为1030万元,并未增加出资。增资部分为其他股东新增出资。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同公司以中国建筑公司出资存疑为由请求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4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向原告北京瑞泰玺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三百四十六万八千七百六十七元四角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京0108执141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根据调取的中外建公司工商档案信息,显示该公司2010年改制成立,注册资本10300万元。其中中国建筑公司认缴出资1030万元,并有相应的验资报告证明,其已经实际缴付了该出资。2021年7月8日,中外建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其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档案中显示中国建筑公司认缴出资仍为1030万元,并未增加出资。增资部分为其他股东新增出资。
驳回北京瑞泰玺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