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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隆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铁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6民初3957号
申请人昌邑市隆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铁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雪梅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2554.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2554.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附注]:1、就地查封被告财产的,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2、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被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786民初3957号申请人:昌邑市隆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市府街6号无名路沿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MA3DG03R1C。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铁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5777号万科金域国际天泰家园1号办公楼23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2968754B。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雪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崔家集镇振华街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B5EP0B。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035K。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641359。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申请人昌邑市隆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铁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雪梅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2554.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2554.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