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326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祥燕,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之,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东,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梅 宇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志文
书 记 员 白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