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2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康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鑫,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书萱,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三公司)、被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装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9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张建清
审 判 员 邾映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