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3719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100001035K。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宁   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计林君
书记员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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