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726号 原告: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号楼6层3**6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