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726号
原告: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号楼6层3**6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