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民初483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东某公司、上海瑞某公司、中国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4元(已由李某某预交),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