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学、*拥军、刘宝全、赵红卫、***、***、辛满申请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22执5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王学,男性,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拥军,女性,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刘宝全,男性,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赵红卫,男性,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辛满,男性,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男性,中国,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执行人***、王学、*拥军、刘宝全、赵红卫、***、***、辛满申请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做出的后劳人仲决字{2019}80-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学、*拥军、刘宝全、赵红卫、***、***、辛满提出撤销对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后劳人仲决字{2019}80-8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宝银
审判员包慧敏
审判员**朝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包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