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阿古拉镇中心学校、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522民初6575号
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阿古拉镇中心学校、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6.00元,减半收取计11123.00元,由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敏
书记员 杨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