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3955号
原告: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杨楠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海,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归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归力村。
法定代表人:孙恒,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雨,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西归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4.00元,减半收取计2692.00元,由原告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新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