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4721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洛蒙,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1#、北2#宇东综合楼-108(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新城区常胜路中段(美瑞龙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