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抗98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5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20〕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