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抗98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5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20〕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