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包满桩诉某某、霍林郭勒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81民初2233号
原告包满桩,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霍林郭勒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本院在审理包满桩诉**、霍林郭勒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包满桩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包满桩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满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96元,减半收取14098元(包满桩已预交),由包满桩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丽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