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8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做了社区走访。
4、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有266633.88元,经调查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且被执行人****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有3220995.81元债务未履行,银行出具说明该保证金不能够释放。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