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执1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资产包全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行资产保全部六级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民乐县瑞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民乐县南丰乡铁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民乐县北苑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甘肃民乐人,现住民乐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甘肃民乐人,现住民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民乐县瑞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暂不具备接受以物抵债条件,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白登山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