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10396号
原告:张掖市鑫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青松七社二层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2519K。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北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2253203470。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系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原告张掖市鑫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张掖市鑫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鑫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鑫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原告张掖市鑫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04.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