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22民初366号
原告: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56108089。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街玉山墅园A1幢二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2253203470。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址:甘肃省张掖市××县。
原告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庭前与被告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被告已将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计1081元,由原告中辰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晓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