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1执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系甘肃省高台县人。

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民乐县阳光花园2号楼2单元10楼。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系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尾号为0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37.6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尾号为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