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1执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系甘肃省高台县人。
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民乐县阳光花园2号楼2单元10楼。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系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尾号为0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37.6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尾号为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