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干甘州区水泥厂路力邦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48701F。
法定代表人:张学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东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504。
法定代表人:徐鹤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哲英,系该公司会计。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00000元,承担逾期利息214958.33元,合计714958.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负担1817元,被告负担4983元。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七九六小区换热站旁二层办公室有使用权,经我院核实,该房屋的使用权现已由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所有权人七九六管委会同意于2020年12月28日转租于续兴茂。
2、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
3、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信息。
4、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令。
6、2021年9月1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
8、本案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19941.3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何洪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