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街1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504
法定代表人:徐鹤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张中民终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由上诉人向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述各项合计100000元,于2014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交于一审法院由被上诉人从一审法院领取,如果按期不履行则支付130000元。二、上诉人从2012年6月起按月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伤残津贴1958元、护理费1371元,并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公布的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支付标准。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15014元,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2年4月29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2年5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6.2022年5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涉案较多,无人经营,法定代表人现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8.2022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5014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那海燕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乐乐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