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东街1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504。
法定代表人:徐鹤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区劳人仲裁字【2020】第3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2863元(5477.17元/月×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以上费用合计76078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2月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房产信息。
4.2022年1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3月28日,已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3月2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60783元,未能执行到位金额76078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清
审判员 杨 凯
审判员 张明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