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2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街1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63504。
法定代表人:徐鹤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工资168302元,***工资151471.8元,合计319773.8元于2021年6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3048.5元,由被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3048.5元。
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22822.3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1年6月4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6.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涉案较多,暂无能力履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8.2021年11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22822.3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玲
审 判 员 那海燕
审 判 员 张明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天涛
书 记 员 蒲乐乐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