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1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系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住甘州区,农民。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大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504。

法定代表人徐鹤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甘07民终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网络资金、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2月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1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1年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号。

9.2021年6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龙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