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5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504。
法定代表人:徐鹤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偿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91538.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原告***负担201元,被告***负担2119元,被告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
3、2020年9月8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信息。
4、2020年9月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徐鹤林限制消费令。
6、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
7、本案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现在具体下落不明且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5657.6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进荣
审 判 员 何洪波
审 判 员 那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