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381号
原告:张掖轩业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五座桥村七社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085Q8G。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291960。
原告张掖轩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掖轩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轩业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1855.5元,由原告张掖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855.5元。
审判员 王正委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乾乾
书记员 胡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