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2164号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荣昌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291960。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荣昌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22日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3元,减半收取6161.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161.5元。
审判员*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