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02民初436号
原告:张掖市鑫双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昭武路和***5号楼3层301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州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荣昌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19号。
原告张掖市鑫双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荣昌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鑫双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22.5元。
审判员任鹏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