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467号
原告:河南省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83CYFXJ。
法定代表人:吕江江,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291960。
法定代表人:石岩,系给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3元,减半收取3301.5元,由原告河南省途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301.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