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

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4-3栋1单元8层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801-1803室。
负责人:程道良。
上诉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8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2元,依法减半收取3311元,由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安洁
审判员  陆卫东
审判员  彭丽莉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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