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251号
申请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鞠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7号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