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252号
申请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克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8号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