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9182号
原告:***,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严小玲,女,1961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天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小玲,董事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光千。
原告***、严小玲、上海天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