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2151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光千,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吴根花,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52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200万元及公告费5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集中调查后,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5民初5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谈卫峰
审判员  闵浩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