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8733号
原告璎珞皮具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尧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璎珞皮具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璎珞皮具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璎珞皮具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冬红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人民陪审员 丁彩云
书 记 员 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