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恢2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0,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承办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通过查询,除查到被执行人浙江省龙泉市一处商住房并进行保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