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15号
原告陈兵,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姚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章晓明,男,1957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兵与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兵与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