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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3民初490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曾昭福。
被告: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熊红梅,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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