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931号
申请人: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2幢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6070383T
法定代表人:熊红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被申请人:肖雪梅,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女,200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曾某,男,200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申请人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雪梅、***、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雪梅、***、曾某的银行存款1498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肖雪梅、***、曾某在银行的存款1498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正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时兵
书 记 员 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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