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

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216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
经营者:***,男。
被告:曾昭福,男。
被告: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熊红梅,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共同共有的权证号为00125575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昭福、吉安全福生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隆辉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