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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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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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7)虹民催字第34号 |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虹民催字第34号 申请人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卫军,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7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帐号为05507000020001288,编号为EA/01 00008139,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签发日为2006年8月10日,签发人为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背书人为空白的一张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凯 审 判 员 黄飞聪 代理审判员 黄琴英 二○○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巍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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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黄 凯 | |
审 判 员 | 黄飞聪 | |
代理审判员 | 黄琴英 | |
书 记 员 | 蒋巍菁 | |
二OO七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