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7036号 原告: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