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1151号
原告:黄骅市水务钻井工程处。住所地: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玉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黄骅市水务钻井工程处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水务钻井工程处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水务钻井工程处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水务钻井工程处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黄骅市水务钻井工程处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