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2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台,男,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住义马市。系太康县九城锅炉行业平台科技有限公司推荐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2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梁,系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工业集聚区西二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90564160。
法定代表人:秦伟,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袁国东,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太康县。
原审第三人:郑艳红,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国东、郑艳红、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8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据以执行的依据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982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故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8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顺起
审判员 张建松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荣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