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淑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鑫。
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丁志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5民初14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万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对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股权进行查封登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委托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下落及财产线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616.97元,其中发还申请执行人34,000元,剩余款项转为执行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34,000元,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缪巍
审判员吴沁泉
审判员朱佳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靳晓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