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溢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32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虹桥上海城A座30楼3011-3014室。
法定代表人:吕淑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溢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金平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溢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赛莱默(香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沪0105民初327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8,327.24元的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938,327.2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938,327.24元作为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8,327.2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