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3278号
申请人:上海溢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
法定代表人:金平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淑萍,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溢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赛莱默(香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溢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8,327.2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8,327.24元的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938,327.24元,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溢灞流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范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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