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

美国依佰流体系统有限公司与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4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流体系统有限公司(AMERICANIBAFLUIDSYSTEMSC0.,LIMITED),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提供注册地址,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68号恒汇国际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金平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A座30楼3011-3014室。
法定代表人:吕淑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赛莱默(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青山道388号中国染厂大厦12楼E室,联系地址Unit11-13,15-16,17/F,GrandCityPlaza,1-17SaiLauKokRoad,TsuenWan,N.T,HongKong。
法定代表人:不详。
上诉人美国**流体系统有限公司(AMERICANIBAFLUIDSYSTEMSC0.,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莱默中国公司)、被上诉人赛莱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莱默香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本案所涉的八个项目的居间合同关系的事因、协商、签约、相关项目合同的成交等,均发生在中国境内,主要在赛莱默中国公司所在地。2.赛莱默香港公司除了已付佣金发生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之外,其他相关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内,以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的相关经办人员均属于赛莱默中国公司的员工;这与赛莱默中国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一致。3.赛莱默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只有一个团队、一套组织架构;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业务以赛莱默中国公司名义进行,使用外币或美元结算的业务以赛莱默香港公司进行,人员、办公地点均在上海市长宁区。本案所涉的八个项目与赛莱默香港公司在香港或境外的团队、组织无关。4.本案**公司注册在香港,与上海XX流体系统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也是一套团队、一个组织架构:这两家企业作为赛莱默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被视为同一个经销商实体。本案**公司及上海XX流体系统有限公司经销赛莱默产品时,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以上海XX流体系统有限公司进行,以美元结算的业务则以本案**公司名义进行。而赛莱默公司对**公司方两个公司“授权分销商”的授权发证均由赛莱默中国公司签发,授权区域均是中国境内。5.本案**公司现已提供的主要证据特别是多份《佣金支付协议》中,**公司“地址”,与被上诉人方境内运营所在地及**公司的业务经营所在地或者最密切联系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6.作为本案**公司的相关履约证据,**公司已向贵院提供了居间成功、促成签约的赛莱默香港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八个项目的《合同/订单》类材料,足以证明**公司居间服务的项目成交合同发生在中国境内。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案**公司起诉的八个项目有关的《佣金支付协议》及赛莱默相关客户的合同/订单的协商沟通、签约成交,均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在香港、不在境外),与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关系最密切,故本案可以向中国境内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是最合适的管辖法院,据此应将本案指令由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赛莱默中国公司支付**公司佣金255,870.84美元;2.判令赛莱默中国公司支付**公司利息损失(以255,870.84美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赛莱默香港公司对赛莱默中国公司上述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8期间,有关EP23-1油田开发、JZ25-1南油田、XX二期柴油消防泵、BVC消防泵、BVL杂泵项目、BVL油泵项目、BV项目LCB170012、BV项目LCB170013等八个项目,**公司与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签订数份《佣金支付协议》,约定**公司协助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与客户签订涉案项目的销售合同,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支付佣金,佣金的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根据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收到客户货款的比例确定。截止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统计核算,EP23-1油田开发项目应付佣金101,000美元、JZ25-1南油田项目应付佣金282,100美元、XX二期柴油消防泵项目应付佣金32,207.70美元、BVC消防泵项目应付佣金57,648美元、BVL杂泵项目应付佣金50,474.69美元、BVL油泵项目应付佣金6,371.68元、BV项目LCB170012项目应付佣金1,849.47美元、BV项目LCB170013项目应付佣金为14,926.38美元,然而,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仅支付P23-1油田开发项目佣金70,691.69美元、JZ25-1南油田项目佣金197,470美元、XX二期柴油消防泵项目佣金22,545.39美元。上述八个项目,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尚欠**公司佣金255,870.84美元未予支付。在本案起诉之前,**公司多次向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催讨,但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找借口拖延支付。2018年10月、12月,**公司先后两次委托律师向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发函,要求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按照佣金协议的约定支付佣金,但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收到函件后仍拒不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赛莱默中国公司是赛莱默香港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赛莱默香港公司不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赛莱默中国公司,应当对赛莱默中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本案所涉数份《佣金支付协议》,除涉及平黄二期柴油消防泵的《佣金支付协议》外,均载明签约主体为**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且由**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分别盖章确认。涉及平黄二期柴油消防泵的《佣金支付协议》,**公司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显示,首部载明的签约主体是**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但尾部由赛莱默中国公司盖了“销售合同专用章”,另一方面,赛莱默中国公司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显示,首部载明的签约主体是**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尾部盖的是赛莱默香港公司公章。《佣金支付协议》约定结算货币均为美元,且均未载明签约地点。**公司确认其与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开展的业务中,美元业务以赛莱默香港公司结算;人民币业务以赛莱默中国公司结算,涉及平黄二期柴油消防泵的《佣金支付协议》项下付款系是赛莱默香港公司支付。此外,对外采购合同以赛莱默香港公司为主体签订。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所涉数份《佣金支付协议》,除涉及平黄二期柴油消防泵的《佣金支付协议》外,均载明签约主体为**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且由**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分别盖章确认。涉及平黄二期柴油消防泵的《佣金支付协议》,**公司与赛莱默中国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存在不同,但结合**公司确认其与赛莱默中国公司和赛莱默香港公司开展的业务中,美元业务以赛莱默香港公司结算;人民币业务以赛莱默中国公司结算,涉及平黄二期柴油消防泵的《佣金支付协议》项下付款系是赛莱默香港公司支付,且对外采购合同以赛莱默香港公司为主体签订等事实,亦可认定该份合同的实际签约主体为赛莱默香港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且赛莱默中国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的主体,故赛莱默中国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同时,**公司与赛莱默香港公司均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院辖区无法定住所地,且**公司未能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本院或我国内地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对其争议享有管辖权,故在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也无法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美国**流体系统有限公司(AMERICANIBAFLUIDSYSTEMSC0.,LIMITED)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赛莱默中国公司支付**公司佣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诉请赛莱默香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管辖问题,赛莱默中国公司是赛莱默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赛莱默中国公司注册地在长宁,故赛莱默香港公司在长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公司起诉赛莱默中国公司,提供了赛莱默中国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属被告明确。原审法院以赛莱默中国公司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乔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滨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