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大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739号
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荣,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大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赵云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淑萍,董事长。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大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大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文懿